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交易行为日趋活跃,宝安法院受理涉房地产案件数量也与日俱增。在各类涉房地产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当事人为了达到规避国土部门对房地产转让的手续审查、甚至逃避税款或债务的目的,而利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来实现房产的转让。今年以来,宝安法院已经办理此类案件十余宗。这种利用法院司法行为规避法律的做法,不但蔑视司法权威、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秩序,更是对社会行为中诚实守信原则的亵渎。近日,宝安法院对一起试图通过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从而规避房地产税收征管制度的执行案件做出不予执行裁定。
宝利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多宝X百货有限公司及黄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多宝X百货有限公司曾于2006年1月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50万元,一直未归还。2006年6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签订《担保还款协议书》,约定第一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归还借款人民币350万元,第二被申请人自愿担当第一被申请人的还款保证人。因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于2007年10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自愿将自有的房地产作价350万元,且无需评估,用作抵偿第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债务。该协议签订后,三方同意请求仲裁庭不开庭,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深圳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有效,应予确认。据此,深圳仲裁委员会制作了[2007]深仲裁字第1004号裁决书,将8个面积共为4143.14平方米的厂房裁决用于抵偿申请人350万元的债务。上述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方并无任何争议,但却不自动履行,而是由宝利X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本院将上述房产强制过户至宝利X公司名下。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交纳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也即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产部门缴纳的价款。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抵债的房产面积为4143.14平方米,但抵偿的债务仅为350万元,且其抵偿的价格未经评估,每平方米价格仅为845元,不仅明显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也低于登记价格,存在故意降低交易金额、规避房产交易税收征管的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将房产直接抵偿给宝利X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三方当事人在仲裁中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规避了房地产税收征收制度,应为无效,仲裁裁决予以确认不妥。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此外,在宝安法院受理的涉房产案件中,还存在以下几种规避法律的形式:其一、通过以物抵债低价转让房产。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协商以物抵债,通过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以及其低廉的价格转让房产,降低交易税费。如在一宗涉房地产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协议用一栋1997年购买的房产抵偿债务,抵偿数额为房产当年的登记价格。该价格低于目前市场价3倍左右。其二、假借转让房地产逃避执行。当事人欠第三人债务,第三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将自有房产通过另外的诉讼程序,以合法途径转与他人,以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其三、提起虚假诉讼实现权利转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下串通,甚至就是同一利益主体。双方伪造借款合同,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以物抵债的合法形式实现权利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