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在1997年刑法对绑架罪法定刑幅度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情节较轻绑架犯罪“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该修正使得绑架罪的法定刑重中有轻,法定刑幅度设置更为科学,更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3月20日,我院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犯罪量刑的新规定对被告人蔡某绑架案、被告人覃某等绑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覃梁等犯绑架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至一万元不等。
我院经审理查明,2O07年6月份,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邓某因报亭租赁问题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对邓某怀恨在心。2008年10月7日,被告人蔡某将邓某3岁的儿子带至一旅馆内,并向邓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10月10日,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在旅馆内将邓某某解救,并抓获被告人蔡某。在覃某等绑架案中,被告人覃某发现女友与被害人黄某关系暧昧,遂心生愤恨。2008年8月9日,被告人覃某纠集覃普兰等4名被告人在一旅馆房间内控制被害人黄某人身自由,并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人民币20000元。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将黄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覃某等5名被告人。
我院审理后认为,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构成绑架罪,但案发均事出有因,被告人皆因自己利益受到损失,为弥补所谓的“损失”而实施绑架行为,且在绑架过程中未对被害人人身造成较大伤害,亦未实际取得赎金,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上述情节,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应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被告人覃梁等绑架案中,其他共同犯罪人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