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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一二三四”模式实现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的好势头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8-25 17:1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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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院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以一个理念、两个平台、三个重点、四个机制的“一二三四”模式,大力推进调解工作,促使调解撤诉案件数、调解撤诉率逐年稳步上升。2005-2007年,民商事案件调解数分别为2415宗、4239宗、5286宗;调撤率分别为23.61%、34.43%、43.82%;2008年上半年调解撤诉案件8616宗,调解撤率达到84.5%。
    一、一个理念
     2006年,在全面分析当前社会矛盾、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特点以及我院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我院党组深刻认识到调解工作在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旗帜鲜明地提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不重视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称职法官;不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优秀法官”的号召。在这一理念的推动下,我院上上下下积极行动,全面、深刻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总结调解经验、规范调解行为,初步形成了调解热情高、调解能力强、调解方法多、调解效果好的良好局面。
    二、两个平台
    一是专设调解室的平台。为给调解工作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我院各业务庭和法庭都专设了调解室,以便当事人在私密、宽松、自由的氛围下进行协商。院本部正门旁还专设了两间立案调解室,选派出办案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助理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以减少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等案件的诉讼时间。至今,我院已有23间专用的调解工作室。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受法院委托的人民调解员等都可以着便装在调解室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二是经验交流平台。我院非常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归纳和调解技巧的学习交流,在“法官大讲坛”活动中定期安排调解专题讲座,创造交流相长的平台;在传帮带活动中,安排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一对一”传授助理、书记员调解经验和方法。
    三、三个重点
    一是以劳动争议调解为重点。我区有各类企业65000家,外来务工人员500余万,劳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2006-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16091、13396、10820宗,分别占案件总量的45.05%、40.43%、48.17%。为妥善解决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设。2006年4月,我院作为牵头单位与区劳动局、区司法局联合开展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建立起了劳动争议联调机制。今年上半年,我院又就劳动争议案件专题调研,提出处理指导意见,确立了对劳动争议案件树立坚决调解、“一把手”负责、发挥合力等六项原则,全力化解劳资纠纷。今年1至6月份,我院审结的740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含撤诉)了6784件,调解率达到了91.64%。二是以群体性纠纷调解为重点。随着经济机构的调整、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近年我区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等群体性纠纷集中高发。此外,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升级,倒闭企业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债务纠纷也越发突出。2007年,我院共受理40余家企业倒闭纠纷,涉及劳务工9000多人,欠薪总计2300多万元,普通债权达到1亿多元。今年上半年,我院共受理了95起,6587宗群体性纠纷,涉案人数达7231人次。该类群体性矛盾纠纷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导致静坐、围堵法院、集体上访等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院将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工作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和难题,下大力气个个击破。制定了院领导分案负责、法官全程跟踪、借助外力、进程汇报的群体性纠纷调解方式。三是以商事纠纷调解为重点。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我院充分利用买卖合同、股权纠纷等商事纠纷通常证据完整、当事人法律素质高、代理律师多等调解优势,加大对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2007年我院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为54.85%,比当年平均调解率高11.03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68.29%。
    四、四个机制
    一是全员全程调解机制。调解工作在我院已不只是办案法官个人的事,主管院长、庭长、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每个人的工作责任中都有调解任务。初步形成了以法官为核心,全员协助配合的调解联动机制。实践中,办案法官、助理、书记员除共同调解自己的案件外,也常协助调解其他案件。强化立案、送达、保全、审判、信访、判后答疑、执行以及再审等各个环节中的调解工作,并注重各个环节的衔接协调,创立了“全程一心、化解纠纷”的调解新机制。二是多方调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的规定,加强对民间调解优势的援引,增强司法调解的开放性。邀请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特殊行业及其专家、社会贤达、家族长辈等参与调解;同样,法院也应邀参加人民调解,亲临民间调解现场,发现并解决实践操作中的问题。三是规范调解机制。制定并实施我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在总结近年来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对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判前调解、审监调解和信访调解等全程调解方式以及指导人民调解措施作出了全面规定。今年,我院又针对调解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以逼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不良倾向,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从调解自愿、合法、公正、居中调解、准确行使释明权、法官职业行为等七个方面规范调解行为。四是激励调解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考评和奖励,对调解率和息诉服判率高的法官及集体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时优先排序;对调解的案件每1件按1.5件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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