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起以飞机噪音为由主张撤销商品房认购书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31日,原告孙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向被告认购位于宝安新中心区碧海片区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一套。后原告以该房产存在严重的飞机噪音,
危害居住者身体健康,致使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在此问题上对原告孙某有误导和欺诈为由,要求
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并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人民币50000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就该案的争点而言,
被告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其房地产项目时,已作了如下风险提示即:房产项目位于飞机航线下方,项目各单位根据国家节能、降噪的要求进行了隔音处理,但因位置、朝向等各有不同,仍然会不同程度受到飞机噪音影响,请注意购买风险。且涉案的房地产已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我院审理后认为,
购置房产为大额生活支出,买方在购买之前肯定会实地考察、比较和分析,以对欲购买房产的环境、户型、面积和空间布局进行详细的了解。而涉案房产处于飞机航道之下属于现场可见的事实,原告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见到飞机飞经涉案房产上空。由此,被告无法对该事实进行隐瞒,并未提供虚假信息,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也无从产生错误的认识和理解;且涉案的房产具备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确认涉案房产适合居住,同时被告在销售房屋时也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原告应当预见并认识到涉案房产周围的环境及噪音情况。故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原告以此请求撤销认购书、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孙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