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出台《关于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严肃审判工作纪律,维护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
该《规定》共15条,具体规定了以下事项:
一是界定了“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行为的内涵。“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是指分管院领导、部门领导、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非因职务事由以插手、干预、过问等方式,向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打听不属于自己办理或分管的案件情况,并要求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照顾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了“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登记报告制度。即在遇有本院相关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时,被过问案件的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于三日内报监察室。
三是规定了“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和违反登记报告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即对经查实存在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的责任人,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能如实登记报告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情况的责任人,由监察室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