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宝安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发文构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机制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8-13 15:4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去年以来,在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活动中,宝安法院与区司法局加强合作,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互动,将大量社会矛盾成功地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辖区稳定。近日,宝安法院与区司法局总结一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实践经验,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机制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工作平台。
《意见》要求,全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在区法院六个基层法庭设立调解工作室,作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工作平台。调解工作室由基层法庭提供场地,街道司法所解决办公经费。对调解工作室实行双重管理,区法院负责业务管理,司法所负责人事管理。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机制
确立六项可操作性制度,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互动机制:一是人民调解首选制。区法院建立诉前调解指引机制和涉及人民调解案件的诉讼专用通道, 在接到具有民事争议的诉讼申请时,首先向当事人介绍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首选人民调解方式解决自己的纷争,争取当事人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联合培训制。法院、司法局整合资源,定期开展对调解员的培训。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目的是解决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互动机制实践中出现的难点与问题,包括程序、法律文书、救济途径等衔接问题。四是指导制度。建立挂点指导、旁听指导、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指导制度。五是聘任参与制度。法院与司法局联合挑选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工作,帮助人民调解员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六是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法院和司法局选派专人定期评阅人民调解协议,及时指出不足之处,帮助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提高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
三、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
从程序、效力和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强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机制。
一是工作程序衔接制度。 基层法庭建立诉前分流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诉前诉中联合调解工作制度。诉前分流调解是指基层法庭接到当事人起诉申请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不立案,而是将案件分流至本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是指基层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将案件委托给本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调解完毕后,将调解情况告知法庭。诉前诉中联合调解是指对群体性纠纷和敏感度高、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可以由法庭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纠纷。对于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主动申请需要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或法庭在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是法律效力衔接制度。 区法院或法庭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又反悔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处理,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区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条件,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是救济途径衔接制度。 其一,当事人申请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和各基层法庭为审理涉及人民调解争议案件建立“绿色通道”,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庭审、优先执行。其二,法院或法庭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及时将案件转移至相关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解中心,由调解中心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