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送达程序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近年来,随着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为避免出现由于司法文书送达不到而损害当事人权益、从而造成司法不公的情况,宝安法院不断探索合法有效送达诉讼文书的新方式,采取五项措施解决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送达难问题。
一是
积极采取
“
法院专递
”
送达。
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专业优势,大量采用
“
法院专递
”
送达诉讼文书。在未能确定当事人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况下,为避免因多次送达而拖延诉讼,采用一次性向当事人多个地址邮寄诉讼文书的方式,以确保案件审理效率。
二是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为减少因送达难造成的时间拖延
,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同时送达当事人选择诉讼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确认书由当事人填写并签名。当事人可以选择的送达方式有邮寄送达、委托他人代收及其他方式,送达地点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地及当事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如当事人迁移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新址迁移或变更联系方式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或到法院重新签署确认书。否则,按照当事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和地点送达。当事人不肯签具确认书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
采取不同的送达对象在不同时间送达
。
采取晨间、夜间集中送达的方式,分组将法律文书上门送到工作性质不同的被告手里,并在送达过程中向被告讲解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应承担的义务,消除对抗情绪。
四是谨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由于公告送达周期较长且《人民法院报》的流通领域狭小,我院
严格公告送达的条件,只有穷尽其他方法后仍然无法送达才允许公告,并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及经过。
五是
积极利用现代通讯手段,通过录音电话
传唤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积极探索使用录音电话方式传唤和通知居无定所或长期外出、可以电话联系却又不愿领取诉讼文书的被告。电话录音后,对录音带进行标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