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我院规范执行管理、促进执行公正的又一重要举措。
《若干意见》共二十三条,规定了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形式审查、财产调查、立案、执行、结案、归档等流程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明确了当事人对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异议权和复议权,并对恢复执行申请审查期间的财产控制、恢复执行后再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等几种特殊情况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内容全面详尽,涵盖恢复执行的各环节。《若干意见》内容全面,层次分明,权利义务明确。详细规定了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到案件归档各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既涉及形式上的要求,也涉及实体上的必要限制;既包括案件恢复执行后的办理规定,也包括不予恢复执行的程序要求;既规定了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也规定了少数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
二是注重当事人权益保护,拓宽了执行救济渠道。《若干意见》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和复议权,给予当事人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不予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申请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市中院申请复议。此外,规定当恢复执行案件因法定情形需再次中止执行的,应裁定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出现可以恢复执行情形的,申请人可凭该裁定书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三是科学安排流程细节,严格期限规定,兼顾公正和效率。《若干意见》明确了恢复执行案件审查权、调查权、执行权应分立行使并严格规定了各环节的期限。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形式审查和立案登记,原经办法官负责财产调查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原部门、原执行法官负责案件执行。各流程由不同部门分工负责,科学筹划,确保衔接畅通,保证公正和效率。为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利益的实现,还增加了如出现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形的,法院可在案件恢复执行前先行控制财产的特殊规定。
四是明确量化考核方法,将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若干意见》将恢复执行案件的办理纳入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并计入法院绩效考核。规定原裁定中止时未报结的,结案时作结案统计;已报结的,结案时不再作结案统计,但应当计算工作量。并且明确了调查财产线索后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等情形的工作量计算方法,以保证公平、合理衡量工作效果,促进法官积极高效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