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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审查机制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6-19 15:4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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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近期宝安法院经过充分调研,提出了“一书审二听证三协调四裁决”的工作新机制,完善了审查程序。目前该机制运行良好。今年1-5月,宝安法院共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41宗,经上述程序做好审查工作后,共有20宗案件在审查阶段自行履行,未转入执行程序。
    一是完善书面审查制度。参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行政职权范围、依据事实和理由、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请执行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进行细致审查。
    二是实行审查听证制度。对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举办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和申辩,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结合案件类型合理性的一般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适当审查。
    三是坚持裁前协调制度。在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决前,给当事人预留足够的协商时间,认真做好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释明和情绪疏导工作,努力促成矛盾双方自行和解,减少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数。
    四是实行依法裁决制度。在全面掌握案件实际情况,并确定案件确无协调解决的可能后,依法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作出最终裁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相对人确实存在拒不履行行政裁决情形的,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移交执行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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