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我院于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XX诉被告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受美国PRIME-LING公司委托,为其加工标有“PRIME-LING”商标的门窗配件。2007年12月6日,被告出口的标有“PRIME-LING”商标的门窗配件2220千克被深圳海关扣押。原告关XX作为商标“PRIME-LING”在我国的注册权人,于2008年1月11日收到了深圳海关送达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物品)通知书》,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销毁海关扣押的侵权物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审理中,我院对被告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的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向被告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并告知因原告就该商标在中国已注册登记,享有商标的专属使用权,无论被告是否是受美国PRIME-LING公司委托生产标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未经商标注册权人授权而在中国使用该注册商标都构成侵权;同时向原告分析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赔偿计算方式,使其对自己的诉求有了合理的预期。考虑到被告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在东莞市建立了生产标有“PRIME-LING”商标的门窗配件的生产线,若停止生产,将造成很大损失,法官又努力促使双方在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上达成合作意向,协助他们拟定初步合作方案。通过十几次“面对面”的调解、“背对背”的说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开庭审理前握手言和并达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合作意向直接写进了调解书。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共同向我院赠送了一面写有“公正司法化纠纷,耐心调解促双赢”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