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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成功调解第一宗知识产权案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5-14 09:4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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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 59,我院受理的第一宗知识产权案件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将合作意向写进了调解书,达到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化解矛盾纠纷、促合作双赢的好效果。

我院于2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XX诉被告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受美国PRIME-LING公司委托,为其加工标有PRIME-LING商标的门窗配件。2007126日,被告出口的标有PRIME-LING商标的门窗配件2220千克被深圳海关扣押。原告关XX作为商标PRIME-LING在我国的注册权人,于2008111日收到了深圳海关送达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物品)通知书》,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销毁海关扣押的侵权物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审理中,我院对被告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的同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向被告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并告知因原告就该商标在中国已注册登记,享有商标的专属使用权,无论被告是否是受美国PRIME-LING公司委托生产标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未经商标注册权人授权而在中国使用该注册商标都构成侵权;同时向原告分析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赔偿计算方式,使其对自己的诉求有了合理的预期。考虑到被告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在东莞市建立了生产标有PRIME-LING商标的门窗配件的生产线,若停止生产,将造成很大损失,法官又努力促使双方在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上达成合作意向,协助他们拟定初步合作方案。通过十几次面对面的调解、背对背的说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开庭审理前握手言和并达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合作意向直接写进了调解书。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非常满意,共同向我院赠送了一面写有公正司法化纠纷,耐心调解促双赢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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