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宝安法院审结一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犯罪案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5-04 18:0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近日,宝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X制品厂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X明(台湾省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注册商标Rejoice字样商标及Rejoice飘柔图案商标使用权均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其中Rejoice字样商标注册证号为826135,有效期限为1996年3月28日至2006年3月27日,Rejoice飘柔图案商标注册证号为1449310,有期期限为2000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
   
2O02年底,王X世(已判刑)委托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X制品厂(以下简称龙X厂)印制带有飘柔商标的洗发液外包装不干胶标贴。被告人林X明(台湾省人)作为龙X厂总经理,在无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与负责技术与生产的龙X厂厂长欧X良一起商量并同意,让该厂技术部门印制带有飘柔商标的不干胶贴样本,并征得了王X世按样本生产的确认。后龙X厂又同意以每套0.02元的价格为王X世的商标标贴进行轧形、分条、包装。2003年3月初,王X世将已印制好的飘柔商标标贴1299500件(其中前标贴666700张、后标贴6328O0张)拉到龙X厂,要求该厂在两星期内完成轧形、分条、包装。林X明组织龙X厂员工24小时不间断加工,直至3月20日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之日止,已轧型、分条、包装完工30万件。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除查扣了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贴外,还查扣了制版菲林37张、丝印版21块、印制胶版43块、样本确认本8本及用于轧型的烫金机一台。经鉴定被查扣的印版上、菲林上、胶版上、确认书上的产品商标标识与被查封的印有飘柔字样的产品商标标识及印有广州宝洁有限厂名、厂址的标贴字样和图形痕迹上具有同一性。同年7月19日,王X世被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获伪造的飘柔商标注册证、委托书各一份。20O7年10月30日晚,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林X明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龙X制品厂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飘柔注册商标标识1299500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非法制造的标识数量在30万件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X明作为该厂总经理,组织非法制造商标标识,属于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做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