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宝安法院四项措施有效缓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难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4-16 16:1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依据相关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既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但在我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法定代理人的确切联络地址难以获取,未成年被告人绝大多数来自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通讯条件落后、到深圳路途遥远,加上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观上的原因,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率非常低。据统计,2007年我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36宗,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率仅为19%,针对这一现象,少年审判庭通过多次调研、深入查找原因,采取了一系列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促使其出庭参加诉讼的方法和措施,取得了预期效果。2008年初至3月底我院已经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61宗,法定代理人出庭率达到40%。

一是穷尽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联络方式的查询。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到羁押机构询问未成年被告人及要求指定辩护人询问被告人等多种方法,努力获取法定代理人的详细联络方式。

二是完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的通知方法和途径。对通过查阅卷宗发现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的,以电话方式告知其基本案情、开庭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强调其到庭的必要性,确定法律文书寄送地址并按规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只有联系地址没有联系电话的,则将相关法律文书径行邮寄至详细地址;对有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则明确要求其辩护人协助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确无家属的未成年被告人则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派员到庭参加诉讼。

三是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的说服工作。通过电话和设计专用信函的方式,用真诚、感人的话语告知其出庭参加诉讼对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和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及保障无罪的被告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性;告知其办理探访和申请法律援助事宜的咨询电话。消除其思想顾虑,尽力说服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四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据有关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此,我院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加强沟通、交流经验,强化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意识,加大通知、促使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程序的力度。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