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调解工作曾被西方国家誊为“东方经验”、“中华民族的创举”而备受推崇。2006年以来,宝安法院致力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互动,重新诠释“东方经验”,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使法院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2005年全年受案28580宗,调解结案2415宗,调解率为23.61%;2006年全年受案35719宗,调解结案4239宗,调解率为34.43%,同比上升8.6个百分点;2007年全年受案35432宗,调解结案5286宗,调解率为43.82%,同比上升9.39个百分点,高出全市同类指标6.1个百分点,尤其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得以进一步发展,三大调解呈现出良性互动局面,大调解格局成效初显。2007年全区人民调解解决各类纠纷12397宗,三大联调调解案件3274宗,达到了将矛盾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效果,受案数量首现15年来负增长,“东方经验”的魅力再度显现。
一、把脉社会需求,重新定位“东方经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将调解工作化为自觉行动。宝安法院党组解放思想,把脉社会需求,跳出固有思维定式重新定位“东方经验”。一是跳出法院工作看调解。伴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集中凸显。宝安法院的受案数量逐年大增:2000年突破10000宗,2005年突破25000宗,2006年突破35000宗,至今仍在高位盘整。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强烈需求成为法院难以承受之重。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宝安法院从源头上探索出路,跳出法院看调解,充分认识和挖掘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确立了以司法调解为统领,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资源的工作方针。二是跳出审判工作看调解。更新认识,司法调解不但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种结案方式,而且是司法资源消耗少、当事人满意程度高、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办法。立案调解、庭前调解有效减轻审判压力;调解结案有效减轻执行压力和信访压力,2007年执行案件初现下降趋势,涉法信访同比上年下降28%,对审判工作良性发展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就今年2月份的受案情况看,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案件以327%的速度激增,按以往惯例,劳动诉讼案件增加必然导致劳动执行案件增加,但正是由于调解工作开展得力,执行收案反而下降了68%。三是跳出传统调解方式看调解。传统单纯的司法人员“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求,积极引进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等方式,使调解主体多元化和社会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因此,要不遗余力地推动联调工作全面开展。综上,院党组旗帜鲜明地提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不重视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称职法官;不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不是优秀法官”的号召。
二、厘清工作思路,妥善处理“四个关系”
厘清思路是保障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宝安法院在推进调解工作中,强调妥善处理“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加强调解的关系。二是处理好司法为民与加强调解的关系。三是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四是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大调解体系的关系。在前两项关系中,调解工作既是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的主要内容,也是做好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工作的重要手段,只有做好调解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当判决的社会效果不尽人意,或者违背当前大局工作的情况下,争取调解结案更能保护多方当事人利益,实现从根本上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此外,为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在判决后可能出现难以执行的情况下,争取案内、案外人支持,多方调解,帮助弱者打赢官司,实现权益也是司法为民的根本体现。在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时,要充分认识到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手段,本质上并无二异。但调解是解决矛盾的柔性手段,而判决则是刚性手段,前者能够更好地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在一起,因此,要努力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并且工作中要根据具体案情掌握好调判尺度,既要防止久调不决现象,也要避免以判压调现象。
三、强调措施到位,全力推进调解工作开展
宝安法院完善三项机制,搭建四个平台全力推进调解工作开展。三项机制包括:规范调解机制、联合调解机制和激励调解机制。建立和完善规范调解机制,制定并实施我院《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全面规范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提出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判前调解、审监调解和信访调解等全程调解方式以及指导人民调解措施,努力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水平。建立和完善联合调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的规定,加强对民间调解优势的援引,增强司法调解的开放性。邀请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特殊行业及其专家、社会贤达、家族长辈等参与调解;法官也应邀参加人民调解,亲临民间调解现场,发现并解决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年度评优表彰,并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时予以加分,从而增强审判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今年还推行调解结案1宗按1.5宗计算工作量的方法,大力激发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搭建促进调解工作开展的四个平台。一是服务平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进一步向调解工作倾斜,搭建为调解工作优质服务的平台。二是专设调解室的平台。在硬件建设上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场所和适宜的调解环境,各业务庭和法庭都专设“调解室”,以便当事人在私密、宽松、自由的氛围下进行协商。法官在调解中的着装、言行可以区别于审判程序要求,努力为当事人创造一个适于和解的良好氛围,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三是经验交流的平台。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归纳和调解技巧的学习交流,在“大讲坛”活动中安排有关专题讲座,给法官们创造交流相长的平台。四是全程调解的平台。充分发挥案件在立案、送达、保全、审判、信访、判后答疑甚至申请再审的各个环节中的调解功能,构建全程调解的平台,各环节都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达到定纷止争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致力方法创新,不断拓展联调工作思路
针对宝安区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复杂多元,尤其是劳动用工领域矛盾突出,占了法院受案总量的近1/2的特点,2006年,宝安法院在深圳市中院的直接领导下,在宝安区开展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通过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将人民调解引入劳动纠纷解决领域,加大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和维护力度,逐步建立起一种三位一体、多方联动、快捷高效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06年,宝安法院共派出34名法官挂点街道指导人民调解120余次;2007年共走访社区125个,派出法官、法官助理180人次挂点指导街道调解工作,提高了联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大量民事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获得了成功调解。试点经验得到上级法院和市政法委的高度肯定。在总结劳动联调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联调工作在矛盾多发的交通、城管等部门尽快建立并运转。
行政庭还针对宝安区劳动用工领域矛盾纠纷多、管理难度大的情况,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类案件行政审判的协调力度,在审理劳动监察类案件时跳出原被告局限,做好第三方(厂方)工作,促使该类案件和解。2007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503宗,审结490宗,其中通过和解方式结案364宗,行政和解的结案方式受到上级法院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