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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受严惩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3-25 16:4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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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证券、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法院可以处予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予司法拘留。日前,宝安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下称XX支行)作出处罚,对其处予罚款3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蔡某处予司法拘留。
   
2008年3月6日,宝安法院执行干警到XX支行查询一案件被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情况。该行营业部主任蔡某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上清楚注明,被执行人在该行仅开有一个账户,帐户余额为9839.62元。3月18日,执行人员到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宝安支行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时,发现被执行人在XX支行共开有三个帐户,除XX支行提供的帐户外,其余两个帐户上分别有存款47365.63元和687406.93元。经宝安法院查实,XX支行工作人员是刻意隐瞒被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帐户信息,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妨碍了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3月21日,宝安法院对XX支行作出处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蔡某处予司法拘留15日。
   
此次是XX支行第二次不履行协助义务,去年11月,XX支行就因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被宝安法院处予3万元罚款。2007年11月16日上午,宝安法院执行干警到XX支行查询一宗案件被执行人在该行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在该行开具的帐户上有61万余元存款。当日15时5分,法院执行人员到XX支行请求协助办理冻结存款手续。该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于当日15时23分25秒以归还贷款的名义擅自将被执行人帐户内存款60万元予以转移,并告知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帐户余额仅剩1万余元。11月20日,宝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将转移的存款立即退回原帐户,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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