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重要通知

宝安法院分析委托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3-17 10:3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地区间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日益密切,跨地区经济、民事纠纷不断增多,委托执行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委托执行制度存在许多立法和实践操作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2005年以来,宝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896件,其中,2005188件,2006257件,2007391件,共执结275件,执结率32.89%,超过6个月未复函的有243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受托执行案件288件,其中200582件,200668件,2007138件,执结203件,结案率为70.49%
  
一、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上的问题: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有关委托执行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8年《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0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这些法律规定距今时间较长,条文规定的过于原则且零散简单,许多有关权限分工、负责办理手续部门、懈怠执行的制约措施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不断发展,执行情势不断变更,相对滞后的现行法律规定在实际适用中显得捉襟见肘,越来越难以适应委托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协作层面上的问题:
  
1、转办环节过多,流转期间过长。按照最高法院规定,各高级法院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跨省(市)委托执行工作。跨省委托执行要由各高级法院逐级转发受托法院办理,省内委托执行案件也要通过中院转发,层层报批,手续繁琐。两地法院间委托执行材料一般还要以机要文件这种虽然稳妥但是缓慢的方式寄发传递。通常,省外委托则一般需要3个月,省内委托需流转耗时1个月。一旦遇到对方高院或基层法院退卷情况,这几个月的时间就白费了。
  
2、受托法院拒受委托、拖延执行。一些法院或出于地方保护考虑,或因畏难心理和工作责任心问题,拒受委托;有的受托法院重视申请执行案件,轻视委托执行案件,造成内外有别。2006年,宝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执行257件案件中,被退回委托的就有47件。这些案件相当一部分是部分被执行人在宝安辖区,经查实其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委托执行的,但受托法院常简单地以辖区内另有被执行人为由拒绝办理                                                                               3、委托执行材料不规范,带来执行困难。有的委托法院提供的执行材料或是不规范,未注明委托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法律文书复印件代替文书副本,判决主文内容不明;或是财产保全情况、债权担保情况和被执行人住所、财产状况未作说明等等,给委托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还有的委托法院因提供的被执行人基本材料已过时,被执行人变更或注销名称和地址,难以查找实际财产而导致执行不能。
 
(三)制度层面上的问题:没有建立完善的委托执行监督制度。一方面,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都没有相应的机制;另一方面,申请人对委托法院特别是受托法院怠于履行职责的监督,也未作相应规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完善委托执行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为有效解决委托执行难问题,提高委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委托执行制度,必须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一)健全委(受)托执行工作机构管理制度。一是实行机构具体负责制度。建议在执行局综合科设立委(受)托执行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统一负责办理有关委托执行手续(审查立案手续除外)、委托执行和与外地法院的工作联络等事项。二是实行委(受)托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制度。对委(受)托执行案件不仅要统计案件的数量、标的额、执结数和执结标的额,还应该统计委托时间、受托时间、办理情况,说明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三是实行委(受)托执行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委(受)托法院要将案件的有关情况详细登记并将执行函、收案审查表、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依据等材料复印件留存建档。四是实行严格奖惩制度。将受托执行工作纳入法院内部岗位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将委托执行案件各环节的工作具体量化,落实责任,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促进委托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实行同级法院直接委托执行制度。委托执行的手续应直接由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互相协作办理,不必经过复杂的周转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三)实行委托执行工作协作制度。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是搞好委托执行的必要条件。委托执行较为频繁的法院间,要多加强联系与协作。对于跨省际的委托执行协作工作,应由省高级法院统一协调,跨地区的委托协作工作,由中级法院统一协调,可以通过开展协作会、研讨会、现场观摩考察等形式,相互通报案件信息,并就委托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广泛交流与探讨,达成一致意见,使委托执行工作处于有序合作状态,有利于委托案件的快速执结。
 
(四)强化委托执行工作监督制度。一是要强化内部监督。即要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促进工作。二是要强化当事人的工作监督。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其可在每个程序环节上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三是要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对于委托执行案件,上级法院要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惩优罚劣。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