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宝安法院受理的涉及倒闭企业的案件逐渐增多,此类案件大都涉及面广,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处理难度也较一般案件更大。为进一步规范该类案件的处理,宝安法院近日出台了《规范处理涉及倒闭企业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着以制度促进规范、以公开保障公正的原则,从四个方面着手,对涉及倒闭企业案件的处理进行规范。
一、 查封过程公开,清点财产专业化。
一是公开查封过程。以前法院查封倒闭企业的财产都是依据房东或个别债权人的申请,查封过程没有向其他债权人公开,导致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查封财产的现状持怀疑态度,尤其是在普通债权分配比例较小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总是怀疑法院查封的财产应当远大于此后拍卖所得价款,个别当事人还因此向有关部门上访和投诉,给案件的正常处置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意见》规定,查封、扣押倒闭企业的财产时应当通知已立案诉讼的债权人或债权人代表、倒闭企业代理人、基层组织代表到场,并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形成多方参与的局面,增强了查封过程的透明度,强化了查封过程的公开,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有关疑虑问题。二是引进专业人员清点财产。许多倒闭企业财产中设备、电子元件型号和种类繁多,法院的查封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对其名称型号进行识别,也难以界定设备的完好程度。因此以前一些查封清单往往十分笼统,甚至出现“原材料……一批”等字样,难以准确反应财产的真实状况,对此后的看管和评估工作也会产生不利后果。《意见》就此规定,及时引进评估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员进场清点评估,尤其是需要即时履行财产移交手续的企业,在查封时就由法院司法事务办公室指定评估机构到场清点。
二、 统一看管主体,规范财产移交。
我院在对倒闭企业财产看管的方式上曾经缺乏规范化管理,存在着不少漏洞和隐患。一是看管主体不一。既有聘请保安公司看管的,也有委托房东代为看管的,而房东往往本身也是债权人,涉及其自身利益,其能否严格履行看管职责值得怀疑,同时房东又往往再雇请人员进行看管,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难以确保看管财产的安全。二是交付手续不完备,责任不明。许多倒闭企业财产在交付第三方看管时没有履行交付手续,一旦出现财产丢失、毁损等情况,无法界定责任。《意见》明确了完善措施,对倒闭企业的财产原则上应交给法院统一指定的保安公司看管,个别确实没有条件聘请保安公司看管的,方可交付房东或申请执行人看管,同时在交付看管方时要履行规范的移交手续,制作移交清单,明确看管方的责任。
三、 规范对相关异议的审查。
在倒闭企业处理的过程中对特定财产提出异议主要有三种情况:特定财产被抵押,抵押权人提出异议要求优先受偿;特定财产系倒闭企业依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而占有,保留所有权的卖方提出异议主张对特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特定财产系倒闭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占有,出租人提出异议主张对租赁财产享有所有权。对这几种情况的处置如稍有不慎,可能直接造成对当事人所有权的损害,且财产要想执行回转也会十分困难。《意见》对此几类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一是要求对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认定采取诉讼的方式,由异议人在30天内另行提起诉讼确认财产权属状况,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执行异议审查来确认;二是在倒闭企业无人应诉而进行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适当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提交证据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充证据,不轻易采纳原告的主张;三是权利人提出异议后,对特定财产的处置应中止,或征得权利主张人同意后先行拍卖而予以保留价款,待其主张经过法院判决后,再根据判决结果进行处置。
四、 明确倒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支付的方式。
关于倒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我院《意见》综合考虑了四个因素:(1)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仍然属于工资的范畴,法院没有理由不予以保护;(2)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工资欠条所显示的工资标准一般远远超过普通职工的平均工资,但事实上企业倒闭时,往往其公章下落不明,有可能就被其高管人员控制,加盖公章的工资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3)倒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管理者群体之一员,对于企业的倒闭也是有一定责任的,让其在企业倒闭时仍然坐享高薪也不合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一条虽然是针对破产企业而言,但我们在处理倒闭企业时可以参照执行。根据处理倒闭企业的实际情况,《意见》提出倒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可以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支付,但仅限于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的工资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