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经我院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2名。
二、资格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表格请在本院网站下载)
(3)报名截止时间:2008年1月22日。
(4)报名地点和通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邮政编码:518101。
(5)联系人:刘锐 2999708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 ○○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