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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党”人为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获刑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2-19 10:0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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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党是民间对以故意撞车,制造人为交通事故获取赔偿的一类人或组织的俗称。撞车党作案花样多,大致分为驾驶汽车撞车、冒充行人撞车、冒充乘客撞车等。以车撞车是最常见的一类,即作案车紧跟目标车辆,待目标车辆变道时,猛踩油门撞前去,与目标车辆擦碰,借以敲诈车辆的维修费用。近日,宝安法院审结一宗撞车党利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勒索案件,判决被告人邹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xx在2004年10月至2007年2月期间,驾驶车辆时利用其他非深圳本地车辆变更车道的时机故意制造4宗交通事故,继而敲诈对方财物。2004年10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邹xx在深南中路档案大厦路段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黄xx现金人民币900元。2005年2月26日下午16时许,在深南中路上步南路段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骆xx现金人民币800元。2006年9月7日13时许,在笋岗路笔架山公园路段制造交通事故,敲诈被害人颜xx现金人民币1300元。2007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邹xx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官田路段利用同样的手法,制造交通事故,欲敲诈被害人刘xx、陈xx现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害人一方坚持由交警依法处理而未遂。2月28日,被告人邹xx到石岩交警中队处理事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非法索要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被告人邹xx早于2003年已取得驾驶证照,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而上述发生在不同事件地点的交通事故却都以同一方式出现,无一例外地发生在对方车辆变更车道时,且被告人均未做任何合理避让,导致每次事故都是在自己的车道方向往前撞向对方,这与常识、常理不符,从而认定被告人邹xx具有制造交通事故以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虽然交警部门均认定被害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并均经交警调解后,被害人自愿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但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系按照当时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在无法判定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属故意时,按惯例推断为过失事故,并据有关交通规则判断、确定出双方责任,在诉讼中只能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查明事实不符,可以依法不予采信。综合以上原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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