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我市法院的执行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为贯彻落实《决定》,公安、监察、劳动保障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都建立了协助法院民事执行的工作制度,并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正在各相关行业都在为改善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作积极努力时,却有极个别部门不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日前,深圳XX商业银行XX支行擅自将被执行人的存款提前转移,导致法院无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被宝安法院作出罚款决定。
宝安法院受理潘XX申请执行深圳市龙华XX股份合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07年11月16日11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深圳XX商业银行XX支行有存款61万余元。当日15时,我院承办人即前往该银行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在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并告知承办人被执行人帐户余额只有1万余元。于是,我院依法调取了当日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帐目明细资料,发现在我院承办人在该银行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还贷款的名义已于当日15时23分25秒擅自将被执行人帐户内的存款60万元转移,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宝安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深圳XX商业银行XX支行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该银行将其转移的被执行人存款退回原帐户。
日前,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存款已退回被执行人帐户,罚款3万元也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