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宣判一宗开设公司,假借网络营销经营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李X萍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传销头目李X萍是我省首个通过全国网络通缉追逃后抓获的案犯。
2005年10月12日,宝安区委政法委、打传办、区公安分局根据群众的举报,抓获了传销人员杨XX、秦XX、张XX、姚XX,并查获传销资料、传销人员网络图等犯罪证据。根据被抓获传销人员的供述,公安机关得知杨XX传销的直接上线为在逃犯罪嫌疑人张XX,上上线为正在潜逃的该案被告人李X萍。为此,侦查部门于2006年1月6日在网上对李X萍、张XX等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拘在逃法律手续,进行网上追逃——此种做法在我省尚属首创。今年6月1日,被告人李X萍潜逃回老家徐州;6月14日,根据网上通缉的线索,当地警方将李X萍抓获;随后,宝安区打传追逃小组赶赴徐州将其押回归案。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李X萍经介绍加入顺X达传销公司,并在宝安区西乡参加传销活动。2004年11月份,被告人李X萍达到总裁级传销商。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李X萍与犯罪嫌疑人高X注册成立了珠海市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大肆发展人员,假借网络营销经营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按照传销内部规定,加入传销人员须达361人以上才能开设传销分公司,因此,被告人李X萍的下线及下下线至少为361人,按照每人加入传销应交3600元来计算,李X萍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99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X萍与他人合股开设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并且积极发展下线,情节严重,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X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有一定悔改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