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对首宗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案件作出裁定,依法责令原买受人补交差价。
今年6月26日,宝安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XX与被执行人宝安区松岗XX五金塑胶厂、XX国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宝安区松岗XX五金塑胶厂因经营不善已倒闭,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鉴于此,我院依法委托广东迅兴拍卖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9月5日,由李XX通过公开竞价以92000元竞得。但李XX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的目的难以实现。故我院依法重新委托拍卖,于9月27日由周XX通过公开竞价以34000元竞得。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因此,原买受人李XX以92000元竞得拍卖标的却不支付成交价款,经我院重新委托拍卖后得价款34000元,由此造成两次拍卖的差价58000元应由原买受人李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