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对一宗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诈骗保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练XX、徐XX犯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被告人练XX、徐XX密谋意图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夸大损失的方式骗取练XX所占有的沪BJ2473凌志小轿车的保险赔偿金,并约定由徐XX联系撞车,事后练XX给徐XX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后徐XX与涉案人员吴XX(因重伤、自首,现取保候审)联系,约定一起制造交通事故。2004年4月9日晚,徐XX、吴XX驾驶练XX提供的沪BJ2473凌志小轿车经踩点后,决定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柏公路马田收费站路段制造事故。之后徐XX下车,由吴XX一人驾车去撞路中间的水泥隔离栏。因车速过快,造成凌志小轿车车头严重损坏,吴XX本人受伤昏迷的后果。经法医鉴定,吴XX所受损伤为重伤。事故发生后,练XX派罗湖区XX汽修厂老板蓝XX持练XX提供的三九公司委托书及扣车单向宝安交警大队取车回厂维修,后由练XX持沪BJ2473小轿车被保险人三九公司的委托证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索赔。后因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存有疑点,练XX未能获得保险赔偿,而练XX也未支付XX汽修厂修理费。经XX汽修厂蓝XX向练XX催要修理费后,练XX于2004年12月6日以被保险人三九公司的名义将保单作出批改,变更沪BJ2473小轿车被保险人为蓝XX,要蓝XX向保险公司索要车辆保险赔偿金以支付修理费用,并指使蓝XX起诉保险公司。蓝XX于2006年3月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沪BJ2473小轿车车身险人民币234558.5元、司机责任险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后因法院查知此案涉及刑事案件,休庭暂未处理。经查,三九公司称从未申请过沪BJ2473小轿车的保险理赔。2004年9月吴XX家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举报了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的整个过程。2005年8月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6年10月先后将被告人徐XX、练XX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练XX、徐XX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练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徐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决定减轻处罚。宝安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对2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