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全区当前矛盾纠纷凸显的新形势、新情况,宝安法院积极延伸审判工作职能,拓展化解矛盾渠道。自去年以来,在机构人员、工作方式、调解程序和调解效力四方面探索出了四大对接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2006年,人民调解共受理案件7153宗,调成6970宗,自动履行率99.4%;人民调解员进驻劳动办和派出所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解受理案件1629宗,调成1612宗,自动履行率99.4%;法院司法调解案件(含撤诉)4235宗,占审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4.4%。今年1-9月份人民调解受理案件8295宗,调成8117宗,自动履行率96.9%;人民调解员进驻劳动办和派出所等管理部门联合调解受理2718宗,调成2695宗,自动履行率98%;法院司法调解案件(含撤诉)2950宗,占审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9.6%。
一、机构人员衔接。全区在各街道创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机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同时在方便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派出所、劳动办和社区等分设若干工作室,来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我院依托六个派出法庭,以辖区街道的调解中心为平台,与来自人民调解组织、劳动、城建和信访等不同部门的调解人员一起,既分工负责,又共同联调,最大限度地将来访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街道调解中心于人民法庭分设的调解工作室中,街道进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与我院法庭工作人员合署办公,开展联调。特别是在松岗人民法庭,辖区的松岗街道将司法所的联调窗口扩大为人民法庭、司法所、劳动办三位一体的联调室,设立“三长轮流坐班制”,即由法庭庭长、劳动办主任、司法所所长三位领导轮流在联调室接待当事人。
二、工作方式衔接。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上,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改变过去不告不理做法,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适时合理采用财产保全等司法措施,与其他部门一起做好梳理安置和调解工作。仅西乡人民法庭去年至今年9月份就已参加处理这类案件102宗。如,2006年5月初,西乡街道金海湾商场老板欠薪逃匿,商场员工及供货商共200多人拥堵商场门口闹事,意欲哄抢商场商品。西乡街道调解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西乡法庭在内的各成员单位赶到现场调控。西乡法庭根据当时情势决定先行财产保全,由派出所维持秩序,防止哄抢商品。随后对商场代表、员工代表、供货商代表进行疏导,告知合法救济途径,当场着手联合调解。经过各职能部门6天的艰辛联合调解,这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三、调解程序衔接。建立诉前转介调解指引机制,凡是没有经过调解程序而可能具备调解条件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均告知其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法理相融、方法灵活、免收费用”的优势,建议先行调解;或者视案件类型告知其亦可先经相关行政部门调解,抑或由我院将案件委托给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尤其是对没有经过联调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劳动仲裁部门和我院都主动介绍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机制的特点和优势,建议首选劳动联调部门解决。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如非法用工纠纷或建筑工地农民工劳动纠纷问题,则指引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沙井街道一联调工作室就曾成功调解了这样一宗纠纷,某建筑工地用工方系无牌无照非法用工,劳动者因工负伤要求用工方赔偿,如按当时劳动仲裁相关规定,此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但是启用联调程序,这一纠纷很快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归。由此,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拓宽了,解决时限缩短了,三大调解程序上顺畅了,更好地发挥了合力。在西乡人民法庭,辖区西乡和新安两街道2006年三大调解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995宗,调解成功率97%,防激化率100%,受理来信来访同比下降9%。其中,人民调解矛盾纠纷4287宗,涉案人数15472人,涉案金额1565.8万元;行政调解劳动、城建、信访等纠纷5191宗,都及时的履行了调解协议;法庭调解结案517宗,调解率达42%。
四、调解效力衔接。一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凭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我院申请支付令,我院于受理当日内发出支付令。二是当事人可凭具有债权内容的劳动仲裁调解书直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此类案件我院采取优先执行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执结。三是维护人民调解协议权威。当事人申请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我院起诉,我院按照合同纠纷立案处理,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经我院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在一般情况下,应在一个月内结案。例如,我院在2007年审理的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72号案就判决维持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2005年8月23日,原、被告就工伤损害赔偿一事,经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乐警民联调工作室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了18万余元的一次性赔偿金,被告也很快如数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次年12月31日,原告又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5年8月23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以及增加相关赔偿金。我院审查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发现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情形,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且被告已经依照协议足额支付了赔偿金,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四是当事人自选调解书种类。因为人民调解协议目前尚属民事合同性质,还不具有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我们联动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仲裁委和我院的关系,给当事人一个快速又有保障的调解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相应的民事调解书,或者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书,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还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调解书。经过街道调解中心或中心下设工作室的调解,若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制作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我院在收到申请3日内审查并制作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