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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分析涉倒闭企业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1-16 09:0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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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技术含量低、高耗低产、劳动密集型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纷纷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倒闭。不少倒闭企业资不抵债,拖欠着工人工资和大量债务而不依法付薪还债,进行破产清算,也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经营者也为躲避债务而弃厂逃逸。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恶化了经营环境,更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和诚信社会的健康发展,亟需高度重视。宝安法院就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涉倒闭企业案件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4年,我院共受理涉倒闭企业案件2930件,涉27家倒闭企业;2005年受理涉倒闭企业案件4218件,涉32家倒闭企业;2006年受理涉倒闭企业案件6711件,涉41家倒闭企业。三年内,涉倒闭企业案件增长了129.04%。二是倒闭企业欠薪与其它负债并存且日趋严重。我院近年受理的案件所涉倒闭企业都既拖欠了大量工人工资,又负有货款、借款等其他债务。2004年,我院受理的27家倒闭企业案件中,涉拖欠工人工资人数2574人,欠薪总额1879.33万元;涉普通债权人356人,标的总额为20178.56万元。平均每家倒闭企业拖欠工资69.60万元、负债747.35万元。2005年32家倒闭企业案件中,涉拖欠工人工资人数3343人,欠薪总额2930.02万元;涉及普通债权人875家,标的总额35765.77万元。平均每家倒闭企业拖欠工资91.56万元、负债1117.68万元。2006年41家倒闭企业案件中,涉及拖欠工人工资人数5655人,欠薪总额4866.16万元;涉及普通债权人1056家,标的总额46520.25万元。平均每家倒闭企业拖欠工资118.68万元、负债1134.64万元。三年内平均每家倒闭企业欠薪数额增长了70.52%,负债数额增长了51.82%。三是倒闭企业集中于电子设备制造、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领域。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是我区经济迅猛发展的支柱性行业,但由于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产品技术含量低,许多企业在日新月异的科技革新中被淘汰,我院近年受理的倒闭企业案件有一半以上的企业为电子设备制造业,其余的倒闭企业又集中于模具加工、玩具制作等低产高耗、劳动密集型企业。四是矛盾对抗性强,法院审理执行难度大。工人、债权人发现企业倒闭而又资不抵债、经营者逃逸,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通常情绪激动,四处上访、投诉,常引发群体性堵塞交通、游行事件。倒闭企业经营者逃逸及混乱、不完整的财务帐目给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及时作出判决带来很大障碍。劳动者、债权人以生效的劳动仲裁文书或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需对倒闭企业混乱的财产进行清理、查封、评估、拍卖、分配,其中又常会涉及案外人以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等理由对企业财产所有权提出异议等问题。涉倒闭企业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数多、环节多,审理执行周期较长,从立案到最后财产处理完毕,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总之,法院审理、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稍有不慎都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导致群体性纠纷。五是法院难以适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处理涉倒闭企业案件。我院处理的倒闭企业既有属于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也有非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主体。因没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故不能适用于《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相关规定。法院现以普通债权实现方式处理倒闭企业财产,通过个体诉讼确认债权,再以倒闭企业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同时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确立倒闭企业财产清偿顺序及企业财产分配方式。六是倒闭企业欠薪需要其它机制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率低。倒闭企业大部分资不抵债,企业剩余资产有时甚至无法满足第一清偿顺序的工人工资要求,企业欠薪有时需要其它机制甚至政府救助金才能得以实现。倒闭企业普通债权清偿率基本为零,实现率很低,据我院处理的涉倒闭企业案件看,90%以上的倒闭企业剩余资产在支付了诉讼费、评估费、工人工资、厂房占用费等优先支付的款项后,普通债权人得到的分配金额不到债权额的30%,其中50%以上的倒闭企业的分配比例不到10%,另有30%左右的倒闭企业剩余资产不足支付优先支付的费用,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根本不能实现。

建议与对策:一是完善立法,加大对逃逸企业出资人、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对资不抵债又未依法破产的倒闭企业的处理方式,我国目前法律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企业或债权人都不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只能以普通债权实现方式处理。但对倒闭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清偿顺序又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在分配处理财产时,未对企业倒闭等信息发布公告,一些债权人因不知情而不能申报债权,在法院对企业债权处理完毕后才提起诉讼,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法院处理倒闭企业案件因并非进行破产清算,而又参照企业破产处理方式分配债权也不合理。因此,法律应尽早明确此类倒闭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式,指导司法实践。我国缺少对倒闭企业逃债的出资人和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是不依法破产清算而弃厂逃逸的倒闭企业不断增加的根本原因。因此,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应增加对逃逸企业负责人、出资人的责任追究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规定了企业法人的股东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但因无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协调和支持。涉倒闭企业案件通常涉案人数多、矛盾激烈、情况复杂,每一家倒闭企业案件圆满处理都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大力支持,需要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如我院在处理深圳市海润电子有限公司倒闭案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由区委、区政府成立专案组协助处理此案,保证了这宗涉及1495名劳动者,179名债权人的倒闭企业案得以圆满解决。三是完善法院处理涉倒闭企业案件机制。针对涉倒闭企业案件人数多、标的大、情况复杂、难度大等特点,法院应在处理倒闭企业案件数量较多的庭室设立专门的倒闭企业合议庭,配备熟悉倒闭企业法律和政策的审判人员专门处理此类案件。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部门在处理涉倒闭企业案件时应及时沟通、协调,建立统一、规范、快速、畅通的纠纷解决渠道。这是当前解决倒闭企业众多问题的当务之急。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建立倒闭企业财产先予执行制度,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积极协调沟通落实对劳动者工资的垫付工作。四是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法院对倒闭企业财产分配完毕后,许多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完全实现时,常以政府监管不力为由四处上访、投诉,诱发不稳定因素。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是防止企业倒闭后弃厂逃逸、不依法清算、不办理注销登记等现象不断恶化有效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细化对企业的管理,建立保证金制度、不定期抽查等制度以防止企业突然消失,破坏稳定、健康的市场环境。企业一旦倒闭,企业的保证金可用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失。此外,政府可根据工商、税务、海关、劳动局、法院等相关单位对企业相应情况的反映,对企业进行综合测评,实行分级监控管理,并结合分级制度实行对企业的奖惩机制。街道、社区可根据分级管理体制,对本辖区进入预警级别的企业状况给予更多关注。五是加大对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的教育宣传。法院、工商等相关单位应多渠道、多方式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诚信、守法经营教育宣传。这不仅有利于抑制涉倒闭企业案件不断增长的势头,更是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解决当前诚信危机问题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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