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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宣判一宗利用网络技术盗窃银行客户存款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1-08 10:0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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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安法院对一宗利用网络技术盗窃银行客户存款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曹X峰、杨X明、李X平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曹X峰发现深圳市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存在一些安全漏洞,便与被告人杨X明商议利用其掌握的互联网技术,通过自编软件程序破解银行客户密码,而后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帐,以此窃取银行客户存款。2007年2月5日,被告人杨X明在深圳市XX银行华强北支行开设了户名为宋龙的账户。2007年2月5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曹X峰、杨X明在网吧电脑上通过银行转帐先后六次转移走银行客户黎XX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万元到宋龙账户。被告人曹X峰、杨X明除将窃取的资金取出平分外,还持卡在国美电器消费购买了二台宏基笔记本电脑。
   
被告人杨X明纠集被告人李X平、平头(另案处理)于2007年2月8日让李XX帮忙在该行罗湖支行开设了户名为朱应福的账户。被告人曹X峰利用同样方法,通过该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于2007年2月8日至2月10日分三次转移走银行客户朱XX账户上资金人民币3万元到朱应福账户。被告人李X平伙同平头通过自动取款机分多次从朱应福帐户支取人民币18000元,与曹X峰、杨X明在罗湖红岭宾馆等处分赃。被告人李X平还伙同平头持卡在阳光名鞋店慧讯商店消费购买诺基亚N73手机、摩托罗拉E6手机各两部及其他物品等;摩托罗拉E6手机由曹X峰、杨X明各得一部,诺基亚N7 3手机由李X平、平头各分得一部。200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3月16日21时许,将被告人曹X峰、杨X明、李X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X峰、杨X明、李X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储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X峰利用网络漏洞破解客户密码,以此盗窃客户帐户上的钱财,被告人杨X明在知道曹X峰可以破解客户密码后,与曹X峰一起策划实施盗窃行为,应认定二人为本案主犯。被告人李X平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X峰、杨X明、李X平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三人予以从轻处罚。宝安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对3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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