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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审理首宗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10-24 17:0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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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安法院审理了首宗原告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人民调解协议。 
     
2005年8月8日,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发现新盖的厂房电梯坏在了四楼,遂通知时任被告公司保安队长的杨x武。杨x武陪同修理工到达现场后,不慎从四楼的电梯口摔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随即通知了杨x武的家人,即该案原告陈x群(系杨x武的妻子)、杨x吟(系杨x武的女儿)、朱x平(系杨x武的父亲)、杨x青(系杨x武的母亲)。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乐警民联调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写明:被告公司一次性赔偿杨x武家属即原告丧葬费、抚恤金、伤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72374元,养老保险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其他责任。但是,2006年12月31日,原告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5年8月23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以及增加相关赔偿金。 
    
法院认为,杨x武上班时间在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内因为查看故障电梯而不慎摔下致死,属于工伤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分别委托了亲属与被告进行协商,并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乐警民联调工作室调解员的主持下,在联调工作室当场签订了协议,该调解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有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故该调解协议真实有效,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被告已经依照协议足额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所以,时隔一年有余后,原告再次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被告,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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