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探索协调处理机制,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的工作要求,宝安法院积极探索出“三位一体”行政协调和解机制,即法院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三方着力,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协调和解因素来解决劳动监察案件。今年上半年,宝安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84宗。其中,劳动监察类行政诉讼案件344宗,占行政诉讼案件总受案数的89.6%;现已结案151宗,以协调和解结案的为142宗,调和率高达94%。具体做法是:
一、与劳动者沟通,摸清症结
先与劳动者沟通,摸清劳动者的心理状态和诉求、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相关具体情况后,捕捉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焦点,从而找准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突破口,然后对症下药进行协调。在调解过程中,向劳动者解释行政诉讼途径与民事诉讼途径的区别,阐明行政诉讼时间长、不能从实际上解决劳动者纠纷的局限性,告知劳动者行政诉讼不能直接达到其所追求的诉讼目的,通过民事、仲裁途径解决纠纷才是最终选择。
二、与用人单位沟通,对症下药
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克扣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的案件,我院对其阐明案件的是非利害关系,进行说服教育,敦促用人单位自觉返还已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收入,促使原告劳动者与第三人用人单位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今年上半年,在宝安法院的主持下,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和解,劳动者拿回用人单位返还款项后撤诉的案件有35宗,占劳动监察类案件协调和解案件数的24.64%。
三、与区劳动部门沟通,寻求配合
主动与劳动部门沟通、协调,双管齐下共同探讨劳动监察案件的协调和解方案。胡鹰院长多次主持召开劳动监察案件协调和解方案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审判协调处理机制的方案,并针对劳动部门在该类型案件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司法建议,促进区劳动部门积极参与行政协调,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
宝安法院通过“三位一体”行政协调和解机制,有效消除了劳动者与劳动部门之间的对立情绪,平息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解决了劳动者的诉求,真正化解了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亦减轻了法院的诉讼负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该协调和解机制的广泛运用使行政机关认识到自身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行政机关也积极完善相关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