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一些被执行人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妄图抗拒执行。近日,我院就执行了一宗让他人挂名登记负责人而隐藏实际经营者于幕后案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深圳市宝安区崴卡特精密模具制品厂的实际经营者肖海京实施了司法拘留,并对该厂进行了经济处罚。
我院在执行(2007)深宝法执字第4811号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于200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崴卡特精密模具制品厂送达了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虽具有完全履行能力却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亦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我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进行评议后,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刘某实施司法拘留。但在执行中我院发现刘某是挂名负责人而非实际负责人,他只是该厂的一名仓库看管人员,真正的经营者另有他人,该厂实际经营者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义务。经详细调查,查出了该厂的实际经营者系肖海京,我院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并对该厂处以三万元的罚款。肖海京在被拘留期间,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写下了悔过书,履行了其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