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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审结一宗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9-19 10:50
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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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8
近日,宝安法院对一宗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锡珑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李锡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日代雪丽向陈亚冬承租了深圳市宝安区24区建安路宝民花园20栋110房。2005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锡珑受犯罪嫌疑人黄旭昌、黄二 (均在逃)雇请入住该出租屋,负责看货、送货(主要指“穿山甲”)。2006年8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该出租屋内当场查获“穿山甲”活体6只、死体8只、胚胎2只及“穿山甲”鳞片4千克,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锡珑及搜出销售记帐本。据该帐本记载,3月2日至7月17日期间,经营额达267.7245万元人民币。经深圳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查获的动物及鳞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其制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锡珑伙同他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二级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系受他人雇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宝安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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