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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审结一宗黑社会性组织犯罪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8-28 10:3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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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法院审结一宗较大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别对巩德功等11名被告人进行了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朱建辉、王战峰、张建、陈长癸、韩俊峰等人先后以请客敬酒的形式拜被告人巩德功为“大哥”,后被告人朱建辉、陈长癸、韩俊峰等人又将被告人余晶晶、曹连福、刘兴富、 张 君、段明军、韩亮亮等人纳入该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巩德功为首,被告人朱建辉、陈长癸、韩俊峰为骨干成员,并有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有组织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据查,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辉龙厂门口抢劫案、金来来酒店抢劫案、故乡风味餐厅敲诈勒索案、潭头商住楼敲诈勒索案、兴龙摩托车修理部寻衅滋事案、宾朋川菜馆寻衅滋事案、意伤害严伟案等一系列具体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巩德功、陈长癸、朱建辉、韩俊峰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巩德功组织、领导该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长癸、朱建辉、韩俊峰作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巩德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黑社会组织成立后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对组织成员分别进行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巩德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数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骨干分子陈长癸、朱建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19年,其他成员依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被判处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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