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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分析被告缺席判决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8-24 13:2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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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缺席判决率居高不下,这不仅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带来障碍,也引发不少涉诉上访、执行遇阻事件及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因此,进一步规范被告缺席案件审理已成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当务之急。

    被告缺席判决案件特点和原因。一、被告缺席判决率居高不下。2006年,我院被告缺席判决的民商事案件约1169宗,占民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10%,占以判决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的14%。200717月份我院被告缺席判决的民商事案件约460宗,占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10.2%宗,占以判决结案的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1.87 %被告缺席判决率如此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在于当前部分企业、个人信用缺失以及宝安区外来人口多,人员流动性强。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类,其中银行起诉的房屋、车辆贷款纠纷案件被告缺席率最高。200717月我院经济纠纷类案件被告缺席判决的达290宗,占同期被告缺席案件总数的63%,占同期经济类纠纷案件总数的27%。这类纠纷通常是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较小的借贷、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被告通常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知道自己肯定会败诉或者试图恶意拖延诉讼,因此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而拒绝到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以及购车市民增多,房屋、车辆贷款纠纷呈多发趋势,当贷款者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常为躲避债务而不知去向。去年我院审理的该类案件50%是缺席判决。三、侵权、离婚等传统民事案件缺席判决不断增加。2006年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缺席判决率达13.5%。离婚案件中被告缺席的也显著增多。离婚案件被告缺席,法院既难查明案件事实,又不宜直接驳回原告的请求,法官常因此陷入两难境地。虽然根据民诉法第100条和民诉法意见第112的相关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但因被告居无定所或身居外地甚至根本不知去向,法院无法拘传。这些问题的产生仍可归于人口员流动性强,自然人、法人住所变更频繁,诉讼文书较难直接送达被告。送达难直接导致了财产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离婚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中被告缺席不断增多。四、被告缺席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多采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被告缺席案件有两类,一是被告已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这类案件约占被告缺席判决案件的46%。被告若明知肯定败诉或对原告起诉行为不理解时,就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置若罔闻甚至心存抗拒,不愿直接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法院只能采用留置送达方式。二是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只能以公告方式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约占缺席判决案件的54%。五、缺席判决案件上诉多、再审多、执行难。法院缺席判决后,被告以外出、地址变更等原因提出未收到诉讼文书、公告送达方式不适宜为由上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异议的案件近年显著增多。如今年我院审理的申请人陈富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7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以诉讼文书送达存有问题为由申请再审。缺席判决案件有的被告已不知所踪,财产更难查控;有的被告一开始就试图恶意拖延诉讼、逃避债务,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就开始转移、隐藏财产。因此,缺席判决案件通常很难实际执行到位。

    四项对策一、完善缺席判决法律制度。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性还将进一步增强,被告缺席判决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都将普遍增多。现行民诉法对缺席判决简单、粗疏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建议将被告缺席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在民诉法中作专章详细的规定。严格限制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法院在缺席判决中的审查义务;明确规定被告对缺席判决的异议制度,减轻被告通过上诉、再审等程序的诉累。二、规范诉讼文书送达标准。法律文书合法、准确的送达被告是当前解决缺席判决案件被二审发回、再审等诸多问题的切实有效方法。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必须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院仍需向自然人户籍地、法人登记住所地送达法律文书。为防止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可要求原告填写诉讼地址确认书时保证提供被告地址的准确性,且不存恶意,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庭审辩论和证据质证,法官一般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败诉。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很可能不符合事实情况,对被告不公,这就导致了相当数量案件被二审发回、申请再审和执行遇阻。因此,法院对被告缺席案件,特别是对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案件,应对原告提交证据应进行全面、严格的实质审查,不能直接将原告提交证据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外,法官可要求原告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四、对缺席判决的上诉和再审案件实行严格审查制度。为防止被告恶意拖延诉讼及原告提供虚假地址而损害对方利益,当缺席被告以法院未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为由上诉、申请再审时,对被告提交的新地址或地址变更理由应进行严格审查,并查明是因法院疏忽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准确送达,并由相应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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