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安法院审结了一宗暴力妨害执行公务案,运用刑罚手段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郑会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上午11时许,正在执行公务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交通管理所工作人员冯恩、李涛等人,发现被告人郑会驾驶牌号为粤BMP307的夏利牌小轿车在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前从事非法营运。冯恩等人随即驾车追赶,并示意郑会停车接受检查。郑会不予理睬,反而加速行驶。当车行至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高士线业厂路段时,执法车辆将郑会驾驶的小汽车逼停。郑会随即手持匕首下车阻止执法人员检查,并持匕首将执法车辆的轮胎、玻璃等损坏(经鉴定,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00元)。后公安民警接报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郑会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郑会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郑会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