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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判决一宗噪音污染扰人的侵权赔偿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8-24 11:0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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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安法院审结一宗噪音污染侵权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对水泵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最高限值以下,并赔偿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及承担原告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噪音检测的费用5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12月,原告余隆、王芳从被告深圳市鹏宝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处购置华美丽苑22单元104房。自20056月入住后,华美丽苑22单元住宅负一楼的水泵房时常发出噪音,致使原告一家人患有神经衰弱、头晕、失眠等症状,对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两原告因此曾多次到宝安环保局、龙华环保所投诉,被告虽答应整改,但一直没有采取得力的措施。两原告委托深圳市清华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噪音检测。于2006111日夜间11时以后,测得华美丽苑2栋地下室水泵房外1米处噪声值为64.3dB104房内噪声值为35.5dB。另据宝安区环境检测站于2007122日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显示,华美丽苑地下2104地下水泵房4号机法定边界外一米处等效声级为57.8dB。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夜间标准为45dB。故华美丽苑地下2104地下水泵房的噪声污染违反有关法规规定。

法院认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环境监测站以及深圳市清华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结果,被告的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违反国家标准,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两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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