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安法院审结一宗泼硫酸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追求胡某未果,却发现胡某与被害人张某开始谈恋爱,因此怀恨在心,随后多次跟踪二人行踪,探知了胡某和张某同住于宝安区民治街道民乐新村,便伺机报复。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吴某向张某赔偿人民币18万元 ,吴某当庭认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