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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硫酸伤情敌 被告人终获刑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8-01 10:5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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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宝安法院审结一宗泼硫酸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追求胡某未果,却发现胡某与被害人张某开始谈恋爱,因此怀恨在心,随后多次跟踪二人行踪,探知了胡某和张某同住于宝安区民治街道民乐新村,便伺机报复。 200611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携带事先备好的一瓶硫酸,到达被害人张某和胡某住处埋伏。当看到张某与胡某出现,吴某便悄然尾随二人行至该楼6楼的楼梯口,趁张某毫无防备时,吴某拧开硫酸的瓶盖,将装满硫酸的瓶子砸向张某,导致其被硫酸烧伤。吴某见状,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头、脸、颈、前胸、腹、背部等多处被烧伤,经法医鉴定,伤情已构成重伤;经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部门即开展侦查,于1229日在龙华将吴某抓获。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吴某向张某赔偿人民币18万元 ,吴某当庭认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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