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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成功调解首宗公司法人格否认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7-24 18:0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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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安法院成功调解了新《公司法》实施后的首宗要求公司和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案。

原告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61月开始向被告一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供货,至同年4月,被告一累计欠原告货款382146.98元。在与被告一业务往来期间,被告二龙某(被告一股东,出资比例39%)和被告三张某(被告一股东,出资比例51%)经常以个人名义代被告一与原告结算(被告一同时拖欠了其他多个债权人总额近千万元的债务)。被告一于2006511日晚停止经营,主要财产已被转移。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购销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一有义务支付货款。而且在长期经营中,被告一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以个人名义对公司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现又出现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情形,作为被告一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以往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不同,本案是依据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提起的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权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对于这一新类型案件,法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入手进行了深入分析。程序上,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在诉讼理论上应属复合之诉,即由请求股东和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给付之诉和在具体案件中请求否认公司法人格的形成之诉构成而在考察形成之诉是否成立时,法官又进一步研究了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实体构成要件和本案的具体情况。经调查,法官发现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在于股东应不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传统上公司具有绝对独立法人格影响,被告股东坚持认为股东不应承担责任。法官紧紧围绕这一关键环节,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准确把握,对双方进行悉心调解。多次传唤两名股东,为他们详细解析这一制度,阐明他们在交易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交易后股东抽逃资金等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构成了滥用公司法人格,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官的阐释协调下,股东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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