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化后,根据2003年10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发《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由新成立的居委会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础上,将原村委会和原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产等额折成股份组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据此,宝安区已先后成立了456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新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自身经济活动中或因成立前的遗留问题频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2005年我院共受理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82件,2006年共受理151件,2007年截止
一、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类型和特点
我院受理的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类: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06年我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8件,今年上半年已受理13件。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原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本地(村)经济,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或者以合作使用土地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纠纷。二是租赁合同纠纷。2006年我院共受理此类纠纷51件,占全年受理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的34%。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现行经营方式主要是出租厂房、宿舍和商铺等物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常作为原告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但由于用于出租的物业70%以上没有依法办理完备的合法建筑手续,且物业管理较为混乱,法院在确认这类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仍存有分歧。三是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受益权纠纷。2006年我院共受理此类纠纷15件,今年已受理此类纠纷9件。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发放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征用补偿款的做法是直接划拨给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再由其发放给村民或其他土地承包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因村民之间或村民与原村集体之间对土地或地上附着物权属存在争议,主体不明而暂停支付补偿款,相关权利人则因拿不到补偿款而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告上法庭。四是股权纠纷。城市化后,居民从社区股份公司按股参加分红是他们最重要收入来源。居民常因股份的持有、继承、收益、分配而发生争议,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我院受理此类案件10件,可以预见今后此类纠纷,还将不断增多。五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三来一补企业引进方的纠纷。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方引进方与外方投资者共同成立三来一补合作企业,因三来一补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劳动者或其他经济主体常因劳动合同纠纷或买卖合同纠纷等争议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告上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来一补”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来料方共同承担。作为引进方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一般无需承担责任。今年我院受理的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中就有234件劳动争议案属于此类情况。六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或垫付责任的纠纷。农村城市化工作涉及镇村改制,改制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常对原不具法人资格的镇村企业或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原挂靠、承包的企业或个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当工厂经营不善或逃逸而拖欠工人工资时,厂房出租方有垫付工人工资的义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因出租厂房而对承租方工厂拖欠工人的工资承担垫付责任之纠纷也经常发生。
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在审理中呈现以下特点: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对涉诉案件不重视。大部分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特别是公司领导层现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对司法程序处理案件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常拒绝签收或不积极签收。2006年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送达的法律文书需两次以上送达的占35%以上。二是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积极应诉甚至不应诉。对败诉的案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也不积极上诉。三是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甚至以涉及广大村民利益等理由拒绝执行。我院立案执行的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大部分无法执结,现已有150多件未结。二、历史遗留问题多,处理难度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土地转让合同因未履行法定转让程序无效,受让方有的已在土地上建筑了物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请求返还土地已不现实,法院只能告知其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争议。租赁合同纠纷中,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用于出租的厂房、宿舍和商铺大多是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建筑,租赁合同大多数情况下被认定无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诉求很难实现。三、法律规范滞后,适用法律困难。我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是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如何适用法律成了法官面临的难题。如在股权纠纷中,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分配方案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但宝安区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因股东人数从一百多人至三千多人不等,经营状况不一等原因,股权分配、分红操作都不同,且并非完全合理、合法。法院裁判时,缺乏统一标准,难以作出裁判。若直接对股权作出与公司章程不同的处分,则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三、建议与对策
一、理顺职能,加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和指导。农村城市化后,原村委会改为居委会,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原村属企业改制成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因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成了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不应再承担太多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应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分立,各司其职。我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机构有市一级的国资委内设工作处、区一级的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科以及街道的农林水利办、经财科、审计所等不同部门。监管机构较为混乱且监管力度不够。进一步加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监管和指导是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二、加强调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尽快处理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其目标应是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人主体。土地、厂房等物业无产权证以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内部产权不明晰等历史遗留问题将羁绊这一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建议关联部门加强调研,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让新生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市场浪潮中轻装上阵,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三、完善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调整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规定,目前完全适用《公司法》又会遇到很多障碍,而《深圳市经济特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仅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设立、登记作了规定,对其在运作中的规定较少。及早制定符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特点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四、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涉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案件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且直接关系到转制居民的切身利益,容易从个案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纠纷,激化矛盾。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仅要依靠法律法规,还需要本着实事求是、服务大局的原则尽量使用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化在个案中,控制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重视司法程序处理涉诉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前面叙述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签收法律文书、不应诉、不上诉、不配合法院依法执行等行为,说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尊重法律,不重视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案件。这些消极态度不仅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困扰,同时也会给公司自身带来损害或者不必要的麻烦。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应该积极配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