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宝安区二手房交易数量猛增,由此引发的纠纷数量也随之急剧上升。今年始至6月1日,宝安法院受理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件155宗,占房地产类案件受案总数的25%。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类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涉诉主体,多为三方主体,合同内容多为三种法律关系。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既是买卖合同,又是居间合同,又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三方主体几个法律关系。如中介介绍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属居间合同关系;同时卖方经常性委托中介办理赎楼、过户,又是一种委托关系。据统计,我院受理的二手房交易案件中,90%以上都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故房地产中介机构方介入增加了案件主体的复杂性。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一般不是买卖合同责任主体,其非法居间引发纷争较多。房地产中介机构为牟取商业利益,滥用其占有房源、房地产信息等资源的优势地位,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房屋真实状况,误导消费者,或在合同中制定“霸王条款”要挟客户。在155宗案件中,由中介公司违背诚信的居间行为诱发的纠纷达87宗,占56.13%。
三、因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普遍多发。因卖方违约导致纠纷发生占二手房纠纷案件总数的95.48%。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发现房价迅猛上涨,涨幅甚至已超过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于是,为获更大利益,宁愿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也要将房产高价另卖。
四、合同订立不规范导致诉讼维权困难。中介公司通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及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订立不规范合同。一是房地产中介设置对己方有利、加重对方责任的合同。二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未尽注意义务被对方利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经常以口头联系的方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故一旦涉诉,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即可能造成败诉。三是以减少纳税额度为由诱使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即一宗买卖行为签订两份交易合同,在税费征收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一份交易价格较低的合同(“阳”合同),作为计算应缴纳税额的依据,而另外再签订一份反映真实交易价格并实际依其履行的“阴”合同。“阴”“阳”合同,对公而言,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制度;对私而言,容易产生纠纷,且一旦产生纠纷后,因合同具有违法性而不被法律保护,当事人难以达到维权目的。
针对以上特点,我院对减少二手房买卖纠纷提出五点对策:
一是建议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行为的立法。从立法角度,对二手房交易进行法律规范,如确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程序、承担责任的情形和方式等。我国涉及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较多调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而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行为的调整相对不足,直接针对二手房买卖的规定更少,仅在合同法中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难以满足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建议国土部门应制定统一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规范二手房交易的运作,避免房地产中介机构制定“损人利己”的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建议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对二手房市场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及公布,杜绝房地产交易中介垄断二手房交易市场。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应采取行政手段,对有违规运作、“暗箱”操作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予以严肃整顿及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议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保证金缴纳的管理。针对某些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受当事人款项后,卷款而逃,当事人损失无法挽回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中介机构的经营保证金,并可考虑适当提高保证金额度的标准,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协助监管,加大惩治力度。
四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加强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普法宣传工作,一方面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依法执业培训,规范其居间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对消费者普法宣传,以使更多当事人知悉二手房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五是消费者要谨慎交易,自觉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诚信交易,杜绝贪图小利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选择资质较好、信誉优良、管理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要注意理解、核查合同条款规定的细节,避免房地产中介设置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以违约赔偿金作为要挟,限制客户的契约自由和选择权,从而非法赚取差价、违规收取服务费、骗取定金等行为。买卖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履行合同。如双方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便于留下证据,避免陷入举证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