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援用法律救济对弱势方不利的情况下,主审法官引入调解机制,引导相对方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补偿了弱势方损失。
2003年4月,两被告李某、王某之子李光(化名)入职原告光朗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李光入职起为其购买社保,至李光死亡时,其养老保险账户累计额达11089.2元。根据法律规定,在原告已为被告之子办理社保后,相关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应由社保局支付,原告无须支付上述款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两被告已于2006年10月24日到社保局领取了丧葬补助费8118元、养老个人账户余额11089.29元,合计19207.29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因两被告分别为50、47岁,未达到社保规定供养的条件(男60岁,女55岁)而未支付。两被告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此案事实清楚,若依法审理,显然被告败诉。但两被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境贫寒、老年丧子,千里迢迢从内地到深圳应诉,希望能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16236元作为补偿。如仓促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将得不到充分补偿,有失人道。鉴于此,我院从考虑体恤弱势群体出发,引入调解机制结案。主审法官多次与原告方沟通,从当代企业应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以关怀员工来增强企业凝聚力的角度,劝使企方与员工家属和解。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被告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