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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成功调解首宗以“公司僵局”为由请求解散公司案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6-19 08:5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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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宝安法院的调解下,新《公司法》实施后我院受理的首宗原告以“公司僵局”为由请求解散公司案现已撤诉。

2003年,第三人丁仲向原告陈庆良融资50万元,收购了被告北海市金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由于当时的公司法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原告与第三人约定:原告原则上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名义上占有公司41%的股权,第三人占有公司59%的股权;对于原告50万元的投资,第三人需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共120万元。在金地公司经营期间,第三人返还了原告部分投资款项。此后,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同为金地公司股东,第三人不召开股东会议,长期隐瞒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致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运营及股东之间的信任现已陷入僵局,请求解散金地公司并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股东资格的认定。认定股东资格应以当事人具体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当工商登记材料所记载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的持有、股东名册记载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来确认。金地公司的《公司登记资料》虽记载原告陈庆良是股东,但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的股东姓名,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只具有对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性功能。综合本案事实,陈庆良应是挂名股东而非实际股东。此外,若法院判令一个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解散,公司几百名员工将面临失业。为维护社会稳定,促成当事人化解矛盾,法官决定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经调查得知,原告与第三人系表兄妹关系,第三人向原告融资一事其家族都清楚。于是,主审法官争取到其家族里几个有威望的长辈的支持,设法与原告和第三人一起谈心,作思想工作。主审法官因势利导,通过拉家常似的摆事实、讲法理、明是非、辩情理,从不希望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受累于解散之讼的角度辩法析理,最终陈庆良放弃将官司进行到底的念头,决定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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