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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立案调解制度成效明显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6-07 10:4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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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快捷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宝安法院以调解工作为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大胆探索,在《关于加强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增设立了立案调解制度。该制度200610月启用以来,调处矛盾纠纷50余件,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减少了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立案调解体现了如下特点和优势:

1、立案调解,延伸立案职能

在立案庭受理案件前,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凡有可能通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一律由立案庭专设的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立案人员的主持下,平等协商、自愿和解,如能达成和解协议及时兑现的,则无须立案;若调解成功后须法院立案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若调解不成功,则立案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例如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离婚案件中,多数当事人属外省籍人口,通常双方当事人同时到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若在立案调解阶段调解和好的,则无须立案;若成功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即时签领调解书结案,避免进入一般诉讼程序。此时,“先调后立”的工作方法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我院立案庭试行设立立案调解小组,据不完全统计,该小组每个工作日可调解4个案件。

2、方式灵活,程序简便

立案调解是对双方当事人在场的即时调解,调解成功的即时立案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即刻立案进入正常的诉讼阶段。对一方不在场的,由调解人员组织当事人在三天内予以调解。调处纠纷方式更灵活,且不受诉讼时限的限制,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及诉累,得到多数来诉群众的认可。如张XX诉深圳市宝安区XX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30万元。双方当事人到我院立案当日,就在立案调解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领了调解书结案。此案件若没有立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入一般诉讼程序,就要经历排期、送达、开庭等程序,甚至还有漫长的医疗事故鉴定阶段。

3、减免受理费,降低了当事人纠纷成本

经立案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兑现的,我院不收取调解费用;对调解成功后须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这样一来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解决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再进行退费的问题。在案件提速方面,也大有效用,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即调即结,一周内便可“案结事了”,有效缩减了按一般诉讼程序从立案至结案至少需一个月的期间,也避免了庭前调解占用了审限期限的问题。

4、先调后立,容易化解当事人纠纷

立案调解是未经过立案及庭审的调解,因此,平和地调处过程易缩短调解人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促进当事人间的沟通和协调,有利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生在亲友、同事等熟人之间。立案调解给了双方当事人最好地调解机会,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对峙法庭伤感情的局面发生,满足了“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和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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