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剧,劳务工权利诉求集中爆发。体现在诉讼领域则是涉劳务工案件逐年大幅增长、案件比重增大、处理难度增强,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此类案件的基本类型是劳资欠薪纠纷和工伤损害赔偿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案件。此外,受害主体为劳务工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多发也是深圳,尤其是宝安的特有情况。
一、法院受理涉劳务工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宝安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劳务工案件16091宗,占受案总数的45.05%。其中,民事劳动争议案件3268宗,同比上升29.27%,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5.93%;劳动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案件共266宗,同比上升195.56%,占行政案件总数的77.55%;涉及劳动执行案件12557宗,占执行案件总数的67.5%,包括劳动争议民事执行案件6447宗,标的6450.25万元,追回欠薪4366.11万元,其余为劳动仲裁执行案件6110宗。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778宗,约占全市该类案件的三分之一。2007年截至
二、劳务工诉讼维权存在的主要困难
诉讼权利是从司法途径上保护劳务工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司法过程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劳务工行使诉讼权利时无知而无辜的困难:
(一)由于自身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缺失使劳务工不知如何要求权利和维护权利。大部分劳务工法律意识淡薄,对权利没有清醒的认识,对诉讼程序的一无所知更使他们对司法救济无从下手。
(二)缺乏专门的权利保障立法使劳务工诉讼维权面临制度性缺位。劳务工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知识占有等诸多方面的劣势使他们无法同一般主体一样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这种对法律的先天不足需要立法上的特殊眷顾,但是目前没有专门适用于劳务工的法律。
(三)司法资源的短缺和昂贵使劳务工无力成为司法消费者。司法资源短缺和昂贵使劳务工无法完全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劳资纠纷一裁两审的程序设计消耗了大量时间;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耗费了大量金钱;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的承担等等这些对劳务工维权来讲无异是雪上加霜。
(四)司法和政府等公力救济存在的失效和不作为打击了劳务工依法维权的信心,使劳务工维权更愿意信人而不信制度。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因不当行使或怠权不作为侵害了劳务工合法权益,加之“执行难”使劳务工无法实现其实体权益,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劳务工对公权力的信任,这也是产生大量信访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司法救助机制不完善以及对劳务工公益诉讼的缺位使劳务工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司法救助的覆盖面有限,申请程序也过于繁琐;工会作用孱弱,缺乏为劳务工主张权利的公益机构等现状都不利于劳务工依法维权。
三、保护劳务工诉讼权利的措施
1、加强劳动法律知识宣教和诉讼活动指导工作。与司法局、劳动部门联合定期对劳务工进行劳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劳务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提高诉讼维权技能。
2、加强诉讼环节的维权保障。一是减、免诉讼费用,对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免收诉讼费用,对其他类涉劳务工案件减收费用。二是设立“绿色通道”,对涉劳务工案件在审理和执行环节给予特殊对待,简化立案排期程序,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审理中加强对劳务工的举证指导、应诉指导。三是设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合议庭,及时总结该类案件审判经验,给劳动者提供专业化司法服务。
3、加强调解工作。加强司法调解和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建立劳动联调机制,力求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此外,对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非法用工等行为造成的劳动损耗赔偿和劳资纠纷等事件,发挥调解优势,从人道主义出发促成用工双方和解。对司法救济不能的涉农民工信访案件当事人进行人道援助,及时按规定启动我区涉诉信访基金。
4、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方法。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督促劳动监察部门、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积极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工资保障金、信访基金、欠薪保障金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5、探讨建议设立工资支付信用机制。凡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即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次数对相关企业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6、探讨在一定范围内尝试建立涉劳务工公益诉讼。与政府、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劳务工维权法律援助机制。对涉劳务工案件(非法用工纠纷)以及因遭受重大疾病和事故伤害的劳务工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并可在必要的时候代为诉讼,所需经费由政府设立劳务工社会保障金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