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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针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审理难题提出四项对策建议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9-15 09:4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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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铸就了市场交易的繁荣,壮大了市场主体的实力,但于此同时,利用市场交易实施诈骗的合同诈骗行为也日趋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诚信体系。宝安法院辖区经济活跃,市场交易频繁,合同诈骗行为也日趋高发,且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性渐强,尤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一些原本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资不抵债、弃厂逃匿而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频发,给司法审判带来一定困难。据统计,2007年以来,宝安法院共受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72宗,审结55宗,其中2007审结23宗26人,2008年审结24宗27人,今年1至9月份已收案25宗28人,审结8宗8人。在已审结的55宗案件中,合同诈骗犯罪涉案总金额高达人民币四亿元。宝安法院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分析该类案件审理难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难题
1、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目的难认定。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合同纠纷相互交织,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无非法占有财物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的关键,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状态的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很难认定。尤其是在公司、企业经营不善情况下继续从事合同交易而后逃匿案件中更是较难区分。2007年以来审结的55宗案件中,有11件案件属于此类,占合同诈骗案件的20%。在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在经营亏损情况下仍然订立合同从事市场交易,且大多有成因复杂逃匿行为。对此,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何时产生非法故意,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存在激烈分歧和争议,被害人请求严惩被告人的诉求十分强烈,也增加了认定难度。
2、诈骗货款或货物等钱财数额难认定。在一些,尤其在因公司经营亏损产生非法占有故意而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案件中,由于公司、企业账目记载不规范,交易金额记载不清等原因,增加了合同诈骗钱财金额认定的难度;另外对企业经营期间所欠租金、水电费能否认定为诈骗数额,在所欠债务中正常经营风险所生债务与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区分等问题的认定也有较大难度。
3、案件发回重审率高。由于合同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犯罪涉案数额认定难度大,一、二审法院往往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分歧较大,合同诈骗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也很高,在2007年以来已经审结的55件案件中,共有5件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率达10%,其中有部分案件两次发回重审经上下级法院五次审理始告结案。
二、应对合同诈骗罪审判难题的对策建议
1、建立典型合同诈骗案件发布和案例指导制度。高、中级法院应及时发布典型合同诈骗案件的审判情况,并以案例指导制度就合同诈骗罪认定中注意的细节。诸如:非法占有故意认定的参考因素:有无履行能力、被告人交易账目的异常记载、非正常的大宗交易行为、对收受的货物的处置情况、有无逃匿行为及逃匿原因、有无欺诈行为,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参考因素:涉嫌诈骗公司非正常交易所生债务、逃匿所携带财物等作出精细列举,以供基层法院法官参考适用。
2、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公、检、法三机关沟通、协调会议等形式,就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故意认定、诈骗金额认定及证据标准等难点问题充分论证、探讨,并形成共识,以便依法快捷审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一、二审法院的沟通、协调。针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发回重审率高、个别案件屡次发回重审的问题,应就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建立一、二审法院沟通机制。举行一、二审法院相关法官研讨会,加强调研、论证,统一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区分标准、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权威。
4、适时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对不宜做合同诈骗罪处理但又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适用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恶意欠薪逃逸行为适用相关联罪名,诸如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妨害清算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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