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的重要功能,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宝安法院知识产权庭对被告人刘某销售、出租盗版光碟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发出宝安法院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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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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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2011年1月底开始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市场摆地摊进行贩卖和出租盗版侵权光碟。今年3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步涌市场抓获正在摆摊的被告人刘某,并现场查获光碟1023盒1888张。经鉴定,查获的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出租其电影、电视作品,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于涉案光碟尚未售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考虑,宝安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为有利于被告人进一步认识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危害性,有效地防止其再次实施同种类违法活动,宝安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禁止附加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宣告禁止令时,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释明了禁止令的内容以及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应当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法律后果。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