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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5-14 23:4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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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宝安法院审结首宗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件。在深圳市民中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直接责任人李宝昌,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不满南坪快速公路经过宝安区新锦安雅园小区旁的建设方案,200610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宝昌伙同新锦安雅园小区其他三百余名业主,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手持标语非法聚集在深圳市民中心广场,李宝昌还带众呼喊口号,要求市政府改变南坪快速公路建设方案。下午2时许,新锦安雅园业主数十人,不按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及提供的交通工具离开现场,慢走到深南大道香蜜湖路段静坐堵路,致使深南大道交通堵塞约20分钟,后被公安机关强行驱散。2006113日、115日,被告人李宝昌等人又以市政府未解决南坪快速方案问题为由,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与数百名新锦安雅园小区业主两次到深圳市民中心广场非法集会、示威。

宝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昌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在集会、示威活动中,被告人李宝昌在深圳市民中心广场带领新锦安雅园业主呼喊口号,是集会、游行、示威的直接责任人员,最终导致新锦安雅园大批业主情绪失控,堵塞深圳市主要市政道路,造成严重后果。尽管在深南大道被堵时,李宝昌本人不在场。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宝昌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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