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院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抓手,下大力气抓实抓好。经过一年的努力,案件质量明显提升,全年审结案件33438宗,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共781宗,发回重审和改判率较上一年下降5个百分点,在全市六个基层法院中成绩最好,实现了案件总量最大、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率最低的历史性突破。这项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日渐科学规范。
我院认真贯彻省市法院关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办法和规定,并结合本院自身特点制定出台了《宝安区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补充、细化了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大力推行。
一是信息公开。立案庭把每月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按照案号、当事人、承办人、二审情况等权项登记列表,公布在法院内网上。这项工作必须在次月的前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是承办人自查。案件承办人通过内网公布的信息写出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涉及一、二审的裁判情况,以及承办人对案件的认识。承办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自查报告,连同该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含发回重审内部函)直接提交给审监庭。
三是核查、评议和定性。审监庭在接到自查报告后一个月内逐案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报告采取表格形式,一案一个核查案号,后附核查报告、自查报告及裁判文书,然后将核查报告上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评议和定性。审判委员会按照质量瑕疵、一般质量问题、中等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等四种程度对案件进行质量定性。
四是备案评查结果。审监庭把审委会的评查结果报政治处备案,作为对干警的考核、奖惩、评优和晋升依据。
五是编辑《审监通讯》。审监庭每月编辑《审监通讯》,把认定为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向全院通报,及时反馈案件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承办人如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审委会申诉,由审委会再次评议。
经过一年的实践检验,我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运行良好。在2006年1-10月份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560宗案件中(包括撤销驳回起诉指令继续审理、管辖权异议裁定有误的案件),审监庭核查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共有96宗,其中,不认定为有质量问题的有10宗,认定为一般质量问题的有85宗,认定为严重质量问题的有1宗,此宗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案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