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进步和司法制度的日渐完善,公民代理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但由于公民诉讼代理一直处于非正式状态,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规制,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宝安法院结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公民代理诉讼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公民代理诉讼存在的问题。1、经济利益驱动违法收费代理,出现一批“假律师”、“黑律师”。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规定范围较宽,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假律师”、“黑律师”,他们通过较低的收费标准,给委托方有关人员回扣、劳务费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公民诉讼代理。这些假律师挑词架诉、胡乱收费、骗取钱财、干扰司法审判。2、素质不高,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代理人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然而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很少实际接触诉讼事务,更有甚者在经历诉讼活动后,成为了专职公民代理人,因此其对于诉讼正义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具体诉讼程序的把握水平较差。从司法实践看,不少案件的败诉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未能尽到应尽职责。3、蛊惑当事人,扰乱诉讼程序。因公民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业务水平较差,实践中游说当事人起诉、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混淆视听、故意拖延诉讼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审判进程。
完善公民代理制度的建议。1、对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加以规范,并明确其代理范围。首先要确定公民代理的基本法定条件,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与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双方代理,依法回避,保守秘密等。其次要规范公民代理或辩护准入的案件范围,对案件诉讼标的额、审级、普通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进行严格界定。2、完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准入方式,确立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首先,要完善诉讼程序规则,落实司法审查权。诉讼过程中,要详细审查公民代理人的详细身份资料,确定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对委托人实行授权范围及法律后果的告知制度;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的,赋予提出异议权,以减少利益损害。其次,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备案制度。强调诉讼代理前应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现象进行管理和规范;最后,要通过完善立法及加强执法加强公民代理诉讼的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赋予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公民代理人员以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强制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