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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审判效率 强化程序维权——宝安法院适时修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批权限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12-21 12:58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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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经审委会讨论,对本院在2004年通过的《审理案件审批签发权限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适时修改。将应当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批权限由审判委员会下放到主管副院长。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着“教育为主出,处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主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径行适用该司法解释,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而我院原《审理案件审批签发权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可能会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亦在此列。这无疑增加了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延长了审理周期,消耗了过多的审判资源,另外,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去年共收592宗,今年仅1-4月份已收199宗,预计此类案件将占本年度全部刑事案件的15%-20%左右,且这类案件大多具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多按简易程序审理等特点,鉴于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我院从提高审判效率和强化程序维权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院刑事审判的实际,适时修改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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