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博乐实业总公司于1998年以一块644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宗地号:02050006)和一块6283平方米综合用地(宗地号:02050008)及地上建筑物为深圳市中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为借款方深圳市中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而引发纠纷并被申请强制执行。作为担保人的深圳宝安博乐实业总公司与深圳市中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中行实业公司一起成为了被执行人。
宝安法院在执行这起抵押贷款纠纷案的过程中,于2006年4月24日通知被执行人深圳宝安博乐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茂生到庭,但其未到庭,而是电话通知其公司张律师到庭了解情况。本院向张律师告知执行有关情况,并制作了执行笔录。张律师表示回去后会将上述结果如实传达给张茂生。4月26日上午9时,张茂生来到法院,称其已获悉张律师转告的上述情况,要求查阅笔录。但张茂生看完笔录后,以张律师没有公司授权为由,当着此案承办人员的面将执行笔录撕毁,并将碎片装进自己带来的塑料袋,拒不交出,态度极其恶劣,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安法院对张茂生作出依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根据执行局材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