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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六项措施公正高效审理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信息提供日期 : 2006-12-21 12:5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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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份,宝安法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是全省三家获此殊荣的基层人民法院之一。2004年8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依据该通知,宝安法院获得辖区内标的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获此类案件管辖授权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在近两年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创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批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一、指定专门审判机构。为确实做好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2004年8月份起,指定民二庭为审理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兼顾我院辖区地理特点和“三来一补”企业聚集等因素,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从去年开始又指定基础较好的沙井人民法庭承担该法庭辖区内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

    二、配备高素质的专业审判人员。在审判人员选配方面,充分考虑涉港澳台商事纠纷难度大、要求高等特点,遴选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此类案件的审理。目前,两个审判部门共16人,其中法官 7人,法官助理 9人。其中,本科 9人,硕士 7人(其中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1人)。七名法官每年每人除了完成300多件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外,还担负起了近60件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重任。对每一宗案件都一丝不苟,争做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排头兵。

    三、在程序方面的送达和公证认证问题上,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尽量快速处理案件。首先,对于“三来一补”企业的港澳台方,采用向“三来一补”厂直接送达的方式,有效地缩短了诉讼周期,取得了比较好的送达效果;其次,对于单一的港澳台诉讼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送达,不因涉港澳台送达的程序复杂和周期较长而违法采用变通做法。在涉港澳台证据的公证认证上,对于域外自然人和法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当事人一方确有困难完全履行相关手续,而对方当事人又予以认可的,我们一般也予以采信。

    四、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做到案结事了。在涉港澳台审判中,突破了以判决为主的结案方式,提倡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庭调解,提高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避免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激化矛盾。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强化“案结事了”意识,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近两年来,我院涉港澳台案件调解率(包括因调解而撤诉的案件)达到了39%以上。

    五、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从涉港澳台案件质量评查、报结案件管理、审判质量效率指标统计评估、法官个人业绩考评四个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坚持涉港澳台审判情况分析制度,规定涉港澳台案件的审判业务庭在每月分析本部门及人均收结案、案件上诉及改判发回重审等情况的同时,还要对当月及一段时间内的案件数量、类型、质量等方面出现的变化和特点以及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在涉港澳台审判情况分析会上进行汇报、交流。

    六、加强培训和调研。针对近年来各种新类型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层出不穷,很多案件已经触及民商法领域的前沿的实际,我院组织相关业务庭审判人员先后多次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培训班,不断提高审判技能,保证高质量的完成案件审理。同时,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坚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以调研成果指导实践的方针,就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释等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研,完成了《涉外破产的法律问题》、《国际商事合同的解释》、《涉外案件的送达问题》、《域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研究》等多篇调研成果,对我院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根据民二庭材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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