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原福永镇福永经济发展公司(即现福星股份合作公司)经国土部门批准,将一幅耕地转让给深圳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应按月向福永经济发展公司支付农民生活补偿金。2002年,深圳某公司终止支付补偿金后引发诉讼。此案经市中院二审,维持了我院一审判决,深圳某公司应支付2003年9月1日前的补偿金130余万。同时,福星股份合作公司又另案起诉,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的补偿金近300万元,并申请先予执行。由于关系到农村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近千名股民的切身利益,两案件引起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经充分研究,我院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两案件,实施多部门联动,多方开展工作,进行协调,先后分两次将总共400余万元的(农民)生活补偿金执行到位,解决了近千股民的燃眉之急。
区委领导周林祥、李文龙、邱秋华、余大浩、王学斌等同志均阅此感谢信。学斌常委批示:“感谢鼓励,适当表彰,再接再厉。”秋华副书记批示:“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难题,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作出了榜样,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值得表扬。望继续努力。”文龙区长批示同意学斌常委和秋华副书记意见。